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2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複?代理人乙○○???? 甘大空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有事證待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甲○○屆期並應親自到庭(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1參照)。
二、原告應於97年2月11日前具狀陳報有關其於97年1月3日提出之民事準備及更正狀所主張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所載「其上加蓋之第6樓鐵皮屋,如附圖C所示,面積34.44平方公尺,與第6樓鐵皮屋頂,如附圖D所示,面積55.38平方公尺」之標的物,已經 邱謝秀 之其餘繼承人同意分割而予原告所有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曹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