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551號聲請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正確之請求聲明(包含請求事項是否請求利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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