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59號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淑芬 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