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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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寶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寶仁關於竊盜之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