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日期、票面金額、發票人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有遺失本票之票號、發票日期、票面金額、發票人等資料之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