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59號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上訴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0年5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到院,此裁定並已於100年6月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