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上訴人即被告 溫振元 選任辯護人 蔡陸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振元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溫振元前經本院認為犯非法持有手槍,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2月3日執行羈押,並依法延長羈押2次,至民國100年7月2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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