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金字第59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芬 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淑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淑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陸佰玖拾柒萬 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壹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萬玖仟 陸佰零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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