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5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5378號聲請人佳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芊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熙堂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