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洪美子
洪美雲 洪美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律師上列原告洪美子、洪美雲、洪美顓與被告 洪世進 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