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秀汝 (原名: 林月霞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高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民國103年至「糖饌食品行」任職,全年薪資
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97,550元,後其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10月26日止係於「新糖企業行」任職,每月約有43,900元薪資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自104年2月13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於「花見糖果號」有加、退保紀錄,請聲請人說明於此期間是否任職於「花見糖果號」?如是,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另請說明自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2月12日止之就業狀況、工作內容、每月收入(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於「新糖企業行」任職時每月薪資43,900元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㈡聲請人自陳有慢性病,每月固定返診醫藥費支出約8,000元
等語,並將此數額列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請聲請人說明所患慢性病為何?每月看診次數為何?每次支出費用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等)。
㈢聲請人自陳與配偶 鍾富萬 每月伙食費約9,000元等語,並將
此數額列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請聲請人說明「個人」伙食費之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㈣聲請人自陳與配偶鍾富萬每月水、電、瓦斯費等生活雜支約
12,000元等語,並將此數額列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請聲請人說明水費、電費、瓦斯費、生活雜支費之個別數額為何?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就前開費用「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勞保費1,668元、健保費647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㈥聲請人自陳每月固定返診需要支出交通費2,000元等語,並
將此數額列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
二、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現戶全戶)之內容所示,聲請人係於104年12月29日變更戶籍址即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號2樓,請說明聲請人前開住所地之房屋同住者有何人?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至104年12月28日止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自陳於104年10月底失業後迄今均無工作收入,故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均暫由聲請人配偶鍾富萬支出,現雖無固定工作收入,惟仍願由聲請人配偶鍾富萬擔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等語,請提出鍾富萬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配偶鍾富萬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五、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債務、信用貸款」,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六、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