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李基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依證人乙○○、丙○○及鄒新田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現場照片等物,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7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8年10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凱文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