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4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2月24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凱文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