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上字第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上字第9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2800號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77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甲○○雖具狀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且於本院審判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送達回證二紙附卷可按,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應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