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詐欺、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詐欺、公共危險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⒈、⒉兩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松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7年3月6日│97年3月6日│97年11月4日至19日│98年5月31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號│98年度偵字第6517號│98年度偵字20031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98年度簡上字第684號│98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19│98.08.19│98.10.22│98.12.30│├─┼─────┼───────────┼───────────┼───────────┼───────────┤│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98年度審訴字第2749號│98年度簡上字第684號│98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判├─────┼───────────┼───────────┼───────────┼───────────┤│決│確定日期│98.09.14│98.09.14│98.10.22│99.01.25│├─┴─────┼───────────┼───────────┼───────────┼───────────┤│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4604號│98年度執字第14604號│98年度執字第17023號│99年度執字第31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