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4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498號
原   告  石承恩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黃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與原告之父親 石東波 、母親 吳菁華 十幾年前即有資金調
度往來,進而產生訴訟糾紛,被告自認原告雙親仍積欠其若
干債務尚未清償(原告雙親認為與被告間之債務已因他人債
務承擔而否認仍有債務存在),為了達到騷擾原告,逼迫原
告替雙親還債之目的,竟自民國103年10月起,幾乎天天以
郵寄及傳真之方式將如證物一所示之文件傳真到原告服務之
學校,企圖製造原告之困擾,以期達到讓原告不堪其擾,不
得不拿出錢來替雙親清償被告之效果。原告多次請求被告勿
再用此做法擾亂原告上班,被告仍不為所動,卻每天將上開
文件傳真到原告服務之學校,讓原告之長官、同事對原告產
生負面疑惑,也強迫原告每天必須面對被告之文字騷擾,長
期下來,精神痛苦不堪。被告長期傳真文件到原告學校之行
為,已造成原告精神受創,目前需持續向精神科醫師求診,
且被告不論在之前刑事告訴及本案民事訴訟期間,無視原告
在法庭上嚴正表示「不希望再密集接收到其傳真及存證信函
」之訴求,竟仍密集刻意將文件傳真到原告辦公室及校長室
,讓原告飽受同事及長官之責難,精神狀況出現長期焦慮失
眠之症狀,故被告之行為係故意以騷擾之舉動,企圖侵害原
告之身體健康或自由且情節重大,其應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至明。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
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抗辯:
被告傳真給原告,是拜託原告請他父母趕快還被告欠款,被
告絕對沒有騷擾原告之意(330萬元加十多年的利息都未還
),已偵辦的水落石出了,地檢署及高檢署已不起訴處分了
。十多年前原告父母向被告借錢買金店面給全家住,買休旅
車給原告開,利用四個小孩就學來借錢給四個小孩生活費、
學費,當時原告父母就承諾四個小孩出社會會賺錢就要還錢
,現在四個小孩都當醫生、老師了,原告父母就找藉口不還
錢,財產也都放在子女名下,非常惡劣、可惡至極,原告父
母還嗆聲說不怕別人知道他們家欠錢不還。民國100年間,
被告就向原告控訴他父母的惡行惡狀,多年來去他家要向他
父母討錢,都被他父母拿木棍毆打及叫拖車將車拖走,罵三
字經、垃圾,很可惡,原告就說要法院釐清他父母是否有欠
錢的事實,原告也承諾父母有欠錢,絕不護短,當法院已判
決他父母欠錢是事實,被告將民事、刑事判決書寄給原告看
欠錢事實內容,也有傳真,都沒直接回應,再寄存證信函也
沒回覆,只好繼續傳真拜託原告‧請他父母趕快還被告錢。
原告起訴書內文還在說他父母沒欠被告錢之事,被告請原告
細看法院判決捫心自問,難道看不懂判決文嗎?原告這樣公
然袒護父母對嗎,還說對父母不護短?虧你還是個老師(原
告當國立老師可以這樣睜眼說瞎話嗎?還是原告真的視法院
的判決文為無物?難道經過法院的開庭調查過,法官的判決
文是會假的嗎?被告財產都被原告父母騙光光了(原告是既
得利益者)。法院判決後原告還袒護他父母沒欠錢,若沒欠
錢,請問原告你母親吳菁華會叫被告帳號給她,要匯錢還被
告錢?也要內神通外鬼向原告父親討錢嗎?(也都是騙人的
都沒匯錢還款)(被告有寄錄音存檔給原告聽過,也有人證
)。原告當國立老師領國家的錢怎麼可以強詞奪理、睜眼說
瞎話說一套做一套(不面對父母有欠錢,絕不護短承諾)學
他父親石東波一樣,一直告被告刑事、要被告被關‧就可拗
錢不還(104年度上議字第431號)判決已說明是被告請原告
告知他父母,依據法院、檢察署之決定,原告父母確有積欠
被告欠款,尚難有以威脅手段使原告心生畏懼,被告據友人
告知,原告經常高調帶新婚老婆去日本、韓國、各國玩樂及
國內各景點到處玩,天天很高興、精神都很好,也常帶父母
去大餐廳吃大餐,原告父母都去打小白球過很奢華的日子‧
住高級的金店面(五樓),一點也不像家裡有欠巨款的人‧
被告財產被原告父母騙光光,房子已被拍賣,原告還好意思
要應凹200,000元,還對外嗆聲說要告被告去被關,他們就
不用還錢,很可惡。請問,原告一家人跟金光黨、詐騙集團
有何不同?原告與父母同住感情很好,經常與父母與新婚妻
子到處遊山玩水,全家吃大餐很享受,不像家裡已欠人鉅款
的人,也沒有律師說的精神痛苦不堪。被告沒犯法,只是遇
到原告的父母夭壽不要臉的金光黨詐騙集團騙子耍無賴不還
錢,被告去討錢都被原告父母羞辱還拿木棍毆打,才會拜託
原告請他父母趕快還被告錢,被告沒有不法侵害原告身體、
健康、自由的權利,被告陳述的句都是事實。被告傳真請學
校代轉給原告的內容,是要拜託原告轉達他父母趕快還被告
錢(都有留電話0000000000)原告不回應,被告才再拜託請
原告轉達父母趕快還錢,為了要拗錢,原告卻把自己有睡眠
障礙牽拖被告。原告睡眠障礙絕對跟被告沒關係,而是他父
母長期對原告說謊(原告的父母一直騙原告說沒欠被告錢)
而讓原告良心不安、焦慮、不知聽誰的,原告自己不知如何
面對法院細心調查後判決父母欠錢不還的事實,導至精神受
挫要看精神科,被告有打電話也寫存證信函告知原告母親吳
菁華,請原告不要模糊焦點,仔細看看被告傳真的內容,被
告拜託請原告轉達父母趕快還被告錢,當原告知道父母有欠
錢的事實,就請律師要拗錢200,000元,真的很奇怪,請原
告看傳真內容,說清楚,講明白吧。一定要這樣曲解事實嗎
?原告是老師,說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一直在模糊焦點
惡意扭曲事實,也很奇怪的。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之父親石東波、母親吳菁華間有債務糾
紛,因被告認為原告雙親仍積欠其債務尚未清償,而自民國
103年10月起,幾乎天天以郵寄及傳真之方式將記載:「甲
○○老師,今天9月28日教師節請問教育精神是什麼?教師
責任是什麼?教育樹人的意義是什麼?你領國家薪水的,站
在教育的最前線,拜託你,對你說過的承諾話,說句公道話
(請不要老說父母不能選擇這屁話)。甲○○老師跟你控訴
三年多了,你父母親欠錢三佰多萬不還(一年騙過一年),
當時你一直偏頗你父母,要法院釐清你說若是你父母有錢,
欠錢不還你絕不護短,而三年來你父母的惡劣行為我的一直
都跟你控訴,也錄音帶給你聽討債的事實,而你也選擇裝傻
,不當一回事,繼續準備結婚大事(你也曾說沒能力不敢結
婚),法院民事也判你父母欠債賴帳不還,(打電話向他討
債)你父親為了要賴帳,就一直花大錢請大律師告刑事,妨
害自由(不能打電話向他討錢,欠錢最大,最可惡)。說他
們賴賬欠錢不還還像土匪,金光黨詐騙集團,一樣可惡至極
,你父親也花大錢告妨害名譽,法官也認為我說的是事實,
你也看到判決書多日了,是否該為你的不護短承諾說句人話
,盡一點站在教育最前線的責任,你一直享受你父母騙我錢
的福利(住他騙錢買的金店面,開他買的休旅車,卻一直賴
帳不還),而你們四個高材生的子女卻都裝睡裝傻都當你父
母的幫兇共犯過著優闊的日子(你父母財產都放在你們子女
身上這是事實)有說錯請指正。只能請你拜託你叫你那財大
氣大的父母趕快還我錢,三佰多萬欠20年,法院判的夠清處
吧,若是你做何感想。」之文件傳真到原告服務之學校,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㈡惟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請
求賠償損害者,必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
造成他人之權利受損害為要件。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規定
之身體權係指以保持身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健康權指為保
持身體機能為內容之權利,破壞身體機能即構成對健康權的
侵害,包括對肉體及精神的侵害;自由權則係指身體行動自
由,即身體的行動不受不法的拘束或妨礙,另有採廣義解釋
,認為除身體自由外,包括精神的自由,即因受詐欺或脅迫
而影響意思決定自由者,均足成立侵害自由權。查被告傳真
文件予原告之行為,對於原告之身體完整顯然無法造成損害
,對於原告之身體自由,亦未能造成任何之拘束或妨礙,且
其內容既非虛構事實,亦無傳達任何惡害,不足使人發生錯
誤或心生畏懼,即無詐欺或脅迫可言,自不構成身體權或自
由權之侵害。至於原告雖提出成大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證明其有憂鬱狀態合併睡眠障礙,堪認其精神上健康狀
態不良,然查被告主張原告之父母積欠其債務,因此密集而
持續傳真前述內容之文件予原告,要求原告介入處理該債務
,於法律上而言,原告固無義務承擔其父母對被告之債務,
亦無義務為被告介入處理該項債務,被告之行為於法律上評
價固難認適當,然「父債子還」為我國傳統觀念,依社會通
常觀念評價,被告之行為尚非不能容忍,即難認為具有不法
性,自不構成侵權行為。況被告縱傳真或郵寄文件予原告,
原告對於是否受領該文件有充分之決定權,且受領後亦得任
意處置,非必受其影響,是依客觀情形判斷,原告縱有憂鬱
狀態合併睡眠障礙之症狀,與被告之行為間,亦無相當因果
關係。
㈢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身體健康或自由,尚非可採
,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
害200,000元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