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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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傳儒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5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傳儒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偵訊時雖供稱:「我不承認傷害罪,因為 劉福安 也有打我」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28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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