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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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3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彩被告林玉堂共同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
常照倫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24條之規定,於同法第342條之罪準用之,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背信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43條、第324條第2項亦有明定,是5親等內血親間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依上開規定,應屬告訴乃論之罪。又刑法第343條之親屬間背信罪,親屬關係之認定,應以財產或利益直接受損害者與行為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斷,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被告吳彩、林玉堂分係告訴人 林申浩 之祖母及叔父,,是告訴人林申浩與吳彩、林玉堂為2親等直系及3親等旁系血親,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林申浩及其法定代理人 陸秀琴 業於本院以書狀撤回告訴,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18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