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9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高福勝 相對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高福長 前於民國96年1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高福長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0,00
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高福長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茲債務人高福長對聲請人負債2,860,69
1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其他特約事項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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