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孫少卿 原告 孫少義 原告 孫少虹 原告 孫少鵬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被告 孫少瑛 被告 陳建裕 被告 劉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第1至第4項之訴訟標的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0768元,另訴之聲明第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41萬2100元【即系爭271-5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加上系爭10597建號建物之現值】,合計新臺幣469萬286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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