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 林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袁文雄 等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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