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欣利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崴飼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1,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0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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