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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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翔懿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被告劉暄玉本件被告廖翔懿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㈡所載之傷害罪嫌(即徒手毆打劉暄玉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0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