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瑋軒 法定代理人 張裴玲 被告 李佳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2年度簡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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