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潘志誠 被告 盧月霞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