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林永吉 被告 林睿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6,500元【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面積之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262平方公尺×750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9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