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五)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1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