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其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10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