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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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張靜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7年11月23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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