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2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甲○○或鴻禧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聲請人名稱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相符)。
二、若聲請人名稱為鴻禧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時,應在聲請狀底補蓋管理委員會之印章。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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