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64號聲請人 陳鈺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采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余采燕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謄本相符之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業將本件抵押債權歷次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之證明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三、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變更契約書( 林旺朝讓 與郭美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