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00號
原告 郭家薰
訴訟代理人 郭振良
被告鼎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委任狀,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不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