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00號

原告 郭家薰

訴訟代理人 郭振良

被告鼎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委任狀,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不同,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26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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