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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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甲○○被告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南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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