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
二、四一八三、四二七五、四四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許雅婷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美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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