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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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零伍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