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08號原告 陽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姎凌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立天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儀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16,845元(計算式:395,815+21,030=416,845),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惟本件原告所請求給付之上述金額,分別為業績獎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1,507元(計算式:4,520-《4,520÷3×2》=1,50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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