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簡字第3號
原 告 周美雯
被 告 李泰華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說明97年4月6日
之同意書係由被告出具予當時鹿篙段49-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
原告並非上開土地當時之所有權人,該同意書之法律關係是否及
於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