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東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
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153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