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勞小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卉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月揚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