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上更(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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