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金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金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465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上訴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3873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八年,並經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294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5年05月25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03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03月25日法矯司字第100010484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必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