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瑞郎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瑞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瑞郎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96年上更一字第82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30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5258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