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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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學庸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學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91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侵占罪,經本院91年度上易字第17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詐欺罪,經本院92年度少連上易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411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73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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