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4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袁祺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周懷漢 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
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又原告總行位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原
告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而被告既係繼承上開債務關係
,兩造仍應受原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