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黃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育心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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