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麥雲傑
鄞宜家
被 告 DEVILCASE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條第1項後段規定,依本法
規定對於非公務機關提起者,專屬其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
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二、原告以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惟查: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竹市香山區,有其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專屬該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以
被告外洩其個人資料,致其於臺北市內湖區接獲詐騙電話,
主張由本院管轄云云,與前揭規定不符,是項主張,自不足
採。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