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度湖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周萬年
被   告  賴添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清償期限為105年11月10日。詎被告屆期
未清償,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尚有11萬元未清償,爰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借款20萬元,然尚有11萬元未如期清償乙節,
有到期日相符之借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是
項主張,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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