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臺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蔣臺友於民國104年2月19日上午
7時許,在位於桃園市○○區○○○街之 蔡公堂 (起訴書原誤載為菜公堂)土地公廟內睡覺,因該廟委員即告訴人 楊義考 詢問其為何睡在該處,竟心生不滿,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楊義考數拳,致楊義考受有右手擦傷、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蔣臺友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楊義考已於準備程序當庭撤回本件告訴,除有本院
104年6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參,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