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勝偉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偉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七樓,及限制出境、出海。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被害人 林佩文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偉對於所涉犯行業已深切反省,被告心繫家庭與雙親幼子,且以照料雙親幼子及家庭為依歸,要無拋家棄子、浪跡逃亡之可能,絕無逃亡或藏匿之意圖,更無逃避本件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是本件應已無續予羈押被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陳勝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其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三、五之犯行,另雖否認犯罪事實四之犯行,惟有證人 張澤銘范承祥蔡光華 之證述,及監視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可佐,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案發當時有對警員持槍拒捕因而逃逸成功之舉,且所涉犯殺人未遂部分,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匿責逃亡以規避審判之可能性甚高,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應自104年2月6日起羈押,嗣並自同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本案業已於10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4日宣判,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起訴書部分犯行、被告之涉案情節、卷內相關之證據資料、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同時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本案嗣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於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且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街○○○○○號7樓及同時限制出境、出海。次按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不得對本案被害人林佩文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如被告違背本院依上開規定所定應遵守事項,依同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之2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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