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聲請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為羈押之裁定。茲聲請人乙○○為被告之配偶,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仍有羈押必要,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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